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采取邮政快递或其他方式公布录取结果,考生也可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并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后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注册后,我院依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另经考核合格者,还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新华分院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八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网址:www.***
咨询电话:022-
乘车路线:
2015年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职工大学普通高职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