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