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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城乡建设学校信息确认的有关要求

2015年陕西省城乡建设学校通知公告(三)信息确认的有关要求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7 05:46:00 解决时间:2016-03-0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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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确认的有关要求

1.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的真实性由考生负责。

2.报考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考煤炭企业优秀职工单独录取的考生必须提供所属矿务局或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盖章)或获奖证书原件。

4.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及表彰决定文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优秀运动员提供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

5.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到市(区)招办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手续。报名确认时,退役士兵和下基层服务人员持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国家及地方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下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参加“振兴计划”项目的考生提供市级振兴办出具的《陕西省振兴计划服务项目考核证明》;其它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持身份证、获奖证书及表彰证明资料,优秀运动员持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

6.各市(区)招办应认真审查免试、照顾及报考煤炭企业优秀职工单独录取的考生资格,仔细核对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分类汇总报名情况,整理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第十一条 各市(区)招办确认报名信息的工作流程为:报名信息确认点根据考生提供的网报号查看报名信息,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照相采集考生照片;采集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本人填写相关内容,核对网报信息,抄写确认语并签名,粘贴身份证复印件、高职(专科)或以上毕业证复印件(报考专升本考生)、医学门类资格证书复印件(报考医学类考生)。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由各市(区)招办保存备查,保存期3年。

各市(区)招办负责核查、汇总本市(区)考生报名信息,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标准试场30人,座位号单号为A卷,双号为 卷),打印含有现场照相照片和身份证照片的准考证、试场考生照片存根,打印试场编排表,寄发考生准考证。

9月25日前,各市(区)招办将《2015年陕西省高校招生考试试题统计表》、《2015年陕西省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情况统计表》、《2015年陕西省高校招生免试及照顾类考生名单》、免试及照顾类考生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报送省招办。

报名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修改严格执行《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试字〔2011〕1号)。

省招办按报名信息制作考生条形码,随试题下发。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由各市(区)招办保存备查,保存期3年。

各市(区)招办负责核查、汇总本市(区)考生报名信息,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标准试场30人,座位号单号为A卷,双号为 卷),打印含有现场照相照片和身份证照片的准考证、试场考生照片存根,打印试场编排表,寄发考生准考证。

9月25日前,各市(区)招办将《2015年陕西省高校招生考试试题统计表》、《2015年陕西省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情况统计表》、《2015年陕西省高校招生免试及照顾类考生名单》、免试及照顾类考生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报送省招办。

报名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修改严格执行《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试字〔2011〕1号)。

省招办按报名信息制作考生条形码,随试题下发。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公示

1.各市(区)要向社会公开咨询申诉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各招生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公开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及咨询申诉渠道。

2.免试、照顾及煤炭单招类考生名单于10月初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举报申诉渠道如下:

电 话:029―85221726,029―85221782

电子邮箱:sneac_xinfang@***

邮政编码:710068

通信地址: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含光北路40号)

电 话:029―85221726,029―85221782

电子邮箱:sneac_xinfang@***

邮政编码:710068

通信地址: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含光北路40号)

第十三条 各科类考试科目

1.高起本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2.高起专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

3.专升本

各科类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各科类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1)文史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2)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3)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4)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5)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

(6)教育学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7)农学类: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

(8)医学类:政治、英语、医学综合。

(9)体育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10)中医药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10)中医药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4.高起本、高起专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为英、日、俄3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择一种。专升本层次中只设英语一个语种。

5.统考科目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命题。制卷工作由省招办负责。

各科目实行分卷考试。除日语、俄语和专升本专业基础课科目外,其他科目均采取AB卷形式。各科目满分值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各科目实行分卷考试。除日语、俄语和专升本专业基础课科目外,其他科目均采取AB卷形式。各科目满分值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6.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10月24日、25日进行。考试时间表如下: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时间表

日 期时 间10月24日10月25日9∶00―11∶00语文外语14∶30―16∶30数学(文)数学(理)史地(高起本文史类)理化(高起本理工类)

日 期时 间10月24日10月25日9∶00―11∶00语文外语14∶30―16∶30数学(文)数学(理)史地(高起本文史类)理化(高起本理工类)

2.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日 期时 间10月24日10月25日9∶00―11∶30政治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一)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二)民法  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14∶30―17∶00英语

日 期时 间10月24日10月25日9∶00―11∶30政治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一)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二)民法  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14∶30―17∶00英语

第十五条 考试组织

1.各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招委〔2014〕1号)的精神,切实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健全组织机构,各司其职,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2.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一律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要正确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入场检查检测,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它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防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各市(区)除继续做好使用双照片验证考生身份外,应尽可能使用指纹识别等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严防代考行为的发生。

3.考试组织由市(区)招办负责,考试工作规则执行教育部《201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4.加强试题试卷安全保密管理。所有保密室、考场、试卷分发场所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实现网上巡查。各市(区)应确保试题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不中断,监控范围全覆盖,不留死角,录像资料保存完整。设立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专用通道,监考人员必须通过专用通道直达考场。保密室监控录像实行6小时回放,试题试卷分发场所录像实行当日回放,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5.各市(区)招办要成立考务办公室,统筹安排考试工作。认真做好监考及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考区、考点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所有涉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责任到岗,任务到人。考试期间,监考、巡考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将手机及照相、摄像、扫描等器材带入考场和有关考务工作场所,同时要接受金属探测仪的检测。

6.各市(区)招办10月22日派正式在编人员持介绍信到印刷厂领取试题,试题拉运车辆配备专用GPS定位系统。考试结束后,10月26日将答题卡、备用试题及备用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试场编排表、缺考数据光盘、考点及保密室监控录像硬盘等送达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站。试题试卷的运送、保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进行。考试成绩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不查卷。

第十七条 对不遵守诚信承诺、有考试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1号)要求,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将建立考试诚信电子档案,报教育部备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1号)要求,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将建立考试诚信电子档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

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期间各高校必须确保与省招办网络畅通。录取新生工作于12月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即:在符合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和录取的专业,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期间各高校必须确保与省招办网络畅通。录取新生工作于12月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即:在符合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和录取的专业,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按类别、分层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文化课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在录取时参考。专升本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文化课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专升本教育学类专业低控制分数线的70%。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高校招生计划调整工作在录取前进行。省招办将通知各招生学校上线生源情况,上线生源数大于原招生计划数的院校应尽早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及时通过教育部“全国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系统”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经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接受专升本教育。

2.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3.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在总分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安县西口回族镇、镇安县茅坪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90年12月31日前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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