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我院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三条考生于2015年3月11日至29日在学院含光校区(西安市含光北路155号)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四条申请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内容包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共三项;申请入学的“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内容为学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共一项。
第十五条学院于2015年3月21日(周六)、22日(周日)、29日(周日)上午10:00—12:00分三次针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科目的测试,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任意选择其中一次参加测试。
第十六条学院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参加学院测试的考生预录取名单通过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后,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七条被录取的考生于2015年4月28日前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报到注册,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于4月29日至30日,到陕西省招办为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成绩为300分,其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折算后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科目折算后满分100分;学院统一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折算后满分100分。
综合评价内容及计算办法如下:
1.高中学业水平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7项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分值之和÷(85×7)×100
2.综合素质评价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6项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换算分值之和÷(85×6)×100
考生在高中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是以A、B、C、D四个等级反映的。为便于计算,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分数。A计85分,B计70分,C(合格)计60分,D计30分。申请入学的考生,在其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中“道德品质”一项必须达到C(含C)以上,否则无入学资格。
3.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笔试方式,卷面总分200分,其中语文80分、英语(不测试听力、口语)20分,职业心理测试100分。
计算办法:成绩=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卷面总分÷200×100
4.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使用陕西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合格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考生专业课合格成绩÷各艺术类专业总分×100
5.录取时按照总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依次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及语文、英语单项成绩。
第二十条“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总成绩300分,内容为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由学院统一组织。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采取笔试方式,总分300分,其中语文100分、英语(不测试听力、口语)50分、职业技能测试150分。
录取时按照总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依次参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及语文、英语单项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综合评价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院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收费规定,按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1.学费标准:影视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7500元/年;主持与播音专业、编导专业:7000元/年;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装潢艺术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6500元/年;其他专业:55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650~800元/年。
第二十四条学院认真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资助政策,设立专项资助经费,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补、减、借”资助体系。
奖学金:品学兼优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金额不等的多项企业奖学金。
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得到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学院学费减免、学院勤工助学以及国家生源地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的资助。
每年约51%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价招生实施细则见我院招生信息网zsw.***。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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