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所有招生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四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5500元/生·年
2.住宿费(带暖气):10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新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积极采取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学院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1000余万元,资助学生4000余人,奖学金覆盖率40%左右。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生·年;吴福-振华奖学金(交通部设立):8000元/生·年;利星行奔驰奖学金、陕西利民公司助学金:5000元/生·年;俊明奖学金:2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学院为家庭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我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