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由本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省教育厅验印,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学校学习,并积极为考生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本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 邮编:3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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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招生章程如有变动,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章程为准)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7日
2015年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学历文凭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