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面向中职生的各专业录取原则
面向中职生的各专业只录取指定类别的考生,不同类别的考生不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的制造类职业技能测试全权委托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组织;旅游类职业技能测试全权委托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组织;电子信息类及计算机类职业技能测试全权委托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组织。
请考生务必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及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官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85%,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15%。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联系电话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招生网站查询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入学相关材料将在8月中旬寄出。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反映、咨询或向学院招生监察组申诉、举报(申诉和举报电话:0592-5909027,申诉和举报电子邮箱:jijian@***)。
第十六条 2015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我校高职招考航空服务专业(乘务方向)的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余各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
根据厦价服[2013]35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950元(含空调费50元。公寓每间7人,包含阳台、独立卫生间,内设空调、热水器、宽带、无线wifi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终核定标准执行。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学、助学政策
1.奖学金: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提供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各等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0%以上。
2.助学金: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类助学金,包含国家级资助及校级资助,资助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0%以上。
学校将通过相关规章制度遴选品学兼优的学生,并资助其参加境内外优质高校游学活动。
第十八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间相同。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我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未请假且逾期两周(含)以上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或中职学校毕业证书)、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晨点晨练”活动( 为培养学生健康、担当、坚毅的职业素养和敬业、勤业、精业的职业精神,我院推行学生晨点晨练活动,学生在周一至周五参加晨点晨练活动,既有晨跑、广播体操、跳长绳、球类运动等集体项目,也有读书读报、琴房练琴、形体练习、学习分享等特色项目,形成兼具整体与个别、凝练专业特点的多样化晨点晨练形式,有助于全面提升学生文明礼仪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 咨询及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日常办公)传真:0592-5955342
2.招生网址:http://www.***/zs
3.电子邮件:zsb@***
4.官方微博:***/xmcuzsb
5.官方微信:xmcuzsb
6.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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