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考核考生的分数及各科类和各类别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院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类专业限制外语语种。
凡已被各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各招生院校要将此规定明确告知考生,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并承诺被录取后不再参加统考及录取。
(二)录取手续
各招生院校需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招生院校按要求格式(见附件3、4)于4月21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招生院校在收到新生录取名册后,方可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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