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 烈士子女加20分。
3.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5分;
(2)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加5分;
(3)2015年1月1日前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加5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2015年1月1日前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5分。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6.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高的一项,不累加。
2015年四川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在录取时,下列考生可享受加分,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