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在川招生学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抽调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招生政策、且今年在四川省无直系亲属报考的工作人员组成录取工作组。录取工作开展前,各学校应对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纪律教育。
2.招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中断联系或拖延时间的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学校招生计划数、录取规则及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对投档分高于学校实际录取低分的退档考生,招生学校应有并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招生学校应按《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传真至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场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招生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2015年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缴纳招生经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