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十六条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
传真:0595-87355032
QQ:
第十七条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曾老师(手机:)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2015年泉州华光职业学院高职招考招生收(退)费标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