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区、市为主,区、市和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扶持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2.加大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拓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850元/年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贴标准达到2400元/年以上。各级政府应不断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国企、部队、高校、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学前特殊群体,加强师资培训,实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等。到2015年,市及各区、市政府部门举办的实验类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类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3.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设施布局。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每个镇(街道)至少举办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加强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移交和使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加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加快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通过给予税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生均定额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5.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生均资助标准达到1800元/年以上,资助范围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等。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幼儿的入园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对具有参加集体活动能力的自闭症幼儿和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进行融合教育。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区、市建设公办学前特教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教一体的学前特教机构。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残疾幼儿、孤儿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不低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加大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
1.提升农村幼儿园装备水平。健全农村幼儿园装备投入保障机制,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齐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办公和保教设施设备。加强农村幼儿园装备管理,提高装备利用率。
2.提升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幼儿园信息化建设,重点为农村幼儿园配建校园网。搭建青岛市学前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动信息技术在幼儿园管理、保教工作、师资培训等方面广泛应用。
3.提升学前教育国际化水平。建立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与本市幼儿园之间互访、学习交流机制,积极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经验。鼓励引进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1.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实施第二轮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三年全员培训计划,加强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员、炊事员等人员培训。实施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鼓励优秀幼儿教师在职参加本科及以上教育,所需经费由区市教育部门、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实施名师、名园长培训计划,建立幼儿园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制度,支持名师、名园长开展带“徒弟”活动。鼓励农村幼儿园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每年免费为农村地区定向培养200名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幼儿教师,其中男教师不少于50名。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幼儿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工作。
2.落实幼儿园师资配备标准。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提高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幼儿园至少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其他各类幼儿园按照师资配备标准配齐教职工。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3.切实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依法保障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2016年,经考核认定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70%以上,工资、保险等待遇按80%以上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由区、市政府统筹
发放。
(四)加快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完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加强幼儿园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监测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配备、保教质量等实施动态监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办园行为和经费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加快幼儿园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扩大城镇适龄幼儿就近入园试点范围。按照省定标准控制幼儿园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班额标准的下限开展小班化试点工作。
3.加快幼儿园办园模式改革。各级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举办并已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幼儿园,要逐步移交给幼儿园所在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完善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镇域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办园经费、教师调配、师资培训、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统筹管理。推广集团化办园经验,采取“名园带弱园、名园带新园、公办园带民办园”等措施,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
4.加快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各区、市要加大学前教育教研人员配备力度,建立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幼儿园保教工作专家指导团,重点指导农村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充分发挥实验类、示范类幼儿园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进省、市十佳幼儿园和省、市示范幼儿园创建活动。完善幼儿园保育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效衔接的机制,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
5.深入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注册制度,加强对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教结合、科学专业”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早期教育指导体系。各区、市至少设立1处独立建制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幼儿园、社区医院、妇幼保健站(所)、全国科学育儿示范基地及项目服务点、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婴幼儿家
长(看护人)提供4次以上免费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制定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纲要,提高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质量。
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主要措施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