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年度未参加本地区教师公开招聘者,应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2.取得教师岗位的毕业生在本地区从事教育工作未满5年者,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2015年南通免费师范生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