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确保今年的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要加大免费师范生招生政策宣传,引导优秀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在免费师范生入学后,要建立跟踪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免费师范生及培养学校的联系,关心免费师范生的学习和成长。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要与合作的本科院校一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的通知》(教师厅〔2014〕5号)要求,研究制定免费师范生培养方案。要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德教育。通过培养教育,使免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拥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1.南通市2015年免费师范招生计划表
2.南通市“国家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免费师范生培养”协议(样式)
南通市教育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南通市2015年免费师范招生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合 计小学教育(综合文理)小学教育(音乐教育)小学教育(美术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学前教育备 注
附件2:
南通市“国家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免费师范生培养”协议(样式)
甲方:专科段培养学校
本科段培养学校
乙方: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家庭住址
丙方: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的要求,甲方面向全市招收优秀初中毕业生,实施5+2专本分段模式,免费培养本科层次的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经协商,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条件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当年中等学校考试招生资格,热爱教育事业,立志长期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专业。经甲方和丙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报考甲方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发出免费师范生录取通知书后,由专科段培养学校负责组织签订三方协议。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卓越教师培养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培养、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在7年修读年限内免收学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乙方及其监护人持录取通知书到甲方(专科学校)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签订协议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培养方案,接受甲方教育培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其他费用自理。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获得生活补助费、享受助学金,学业优秀者可申请奖学金。
第八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专科、本科段学习任务,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者,由培养学校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专科转入本科,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转段考试。未参加转段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升入本科段学习,并取消免费师范生资格;符合专科毕业条件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毕业当年须参加丙方组织的教师公开招聘,被聘用者服务期不少于5年。
第十条 配合甲方制定免费师范生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配合甲方全程跟踪免费师范生培养,负责组织顶岗实习及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年度提供本县(市、区)免费师范生相应学科的招聘岗位,并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教师公开招聘考试。
第十三条 负责已入职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两学期操行等第被评为不合格,或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半年后未能撤销的,或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开除学籍或劝退处理的
2.因自身原因放弃学籍,或转入其他班级的;
3.因乙方个体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专科段学业,或专科段修读期满未能通过专本转段考核进入本科段学习,或本科段修业期满未能通过毕业考核者;
4.修业期满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终止本协议:
1.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2.在校学习期间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毕业年度未参加本地区教师公开招聘者,应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2.取得教师岗位的毕业生在本地区从事教育工作未满5年者,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和乙方监护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6份,甲方专科学校、本科院校、乙、丙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1份交南通市教育局备案。
甲方(专科校盖章): 甲方(本科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印发
五、协议解除及终止
六、违约及处理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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