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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江苏省录取规则

2015年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江苏省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9 01:43:00 解决时间:2017-05-19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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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江苏省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在教育部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我校2015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二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我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我校本二批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二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二十四条 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4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E-mail:zj@***.cn

第二十八条 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46。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5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 2017-05-19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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