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相关文件要求,招生单位在录取前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责任由考生自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参见国务院学位办〔2015〕20号文)。
在考生参加专业课考试时,我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对考生报考资格、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查。请考生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现场审查,复印件由研究生院存档备查):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全国联考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信息平台,下载《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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