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我校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则按新文件执行。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我校招生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加分政策。
第五条 根据我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六条 对于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七条 我校外语类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八条 我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及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
第九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含师范、钢琴制作与调律)、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所在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并根据所在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2015年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