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含师范、实验班<师范>)、音乐表演(该专业只招收在音乐统考中主试声乐的考生)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专业考试科目总分须在全省音乐专业统考前300名以内<含300名>),录取时以专业分排序,其中对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学(实验班,师范)专业的考生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将根据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绘画(师范)、设计学类(不含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录取时以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而成的综合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其中产品设计的专业分为美术统考得分和器皿造型设计科目的校考得分之和,且考生的美术统考得分须达180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根据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摄影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划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编导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按各专业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为弘扬我校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适应新时期教师人才培养需要,切实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教师专业化水平,我校师范类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等10个专业由我校教师教育学院统一招生和管理,实行教师教育学院与各专业相关学院“共同培养、双向强化”的师范专业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其它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如有与江苏省招生机构公布内容不同的,以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720759,网址:http://bkzs.***.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