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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02 16:18:00 解决时间:2019-01-1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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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是高校人才选拔的重大变革。各试点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模式,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高校,特别是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建议教育部取消其自主招生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高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当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招生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试点高校要建立考试录取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9-01-1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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