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主体责任。要将招生纪律执行情况列入到对各县(市、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生工作的整体合力,推动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规范开展。
1.各级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约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增强落实责任的担当意识和行动能力,发挥表率作用。
招生考试中心在招生工作中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切实加强对考生数据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等考生个人信息。严格坚持“六个公开”,做到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和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不得在择校生以外再招收借读生、复读生;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录取,严格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严格分开公办和民办高中招生,不得相互代招,公办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民办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必须得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办理。
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专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向生源学校教师买卖生源;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为社会培训机构代报招生计划和注册新生学籍;严禁以挂靠中职学籍方式为普通高中进行招生。各类职业学校不得擅自补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初中生源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向初中毕业生隐瞒或封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不准违背学生意愿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不准向没有招生资质的学校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准接受或索要招生学校的钱物或有价证券;不准向未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外省市输送生源。
2.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专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招生行为的规范管理,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专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并实施由市招生考试中心扎口录取工作,明确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独立或与外地、外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严肃查处各类职业学校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卫生类护理、学前教育等专业。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据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中心核批的实际录取并申请学籍的生数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和职业学校的免学费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学校招生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招生学校的招生、宣传等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有偿招生、违规支出招生经费等行为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要追究招生学校校长的责任。
4.各级教育、人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等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委托个人参与招生的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问责机制,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8日
2015年江苏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