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
(4)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年给予个人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该项政策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在同一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
(5)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杭州市主城区生源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政策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在同一政策享受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6)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7)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