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邮编430070。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除普通本科外,还有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等特殊招生类型。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六条 我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招办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监察处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监察处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2015年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