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基本条件
A.符合学校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
B.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和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不低于60分。
C.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D.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E.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2.录取办法
A.各学院应成立博士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可根据实际按学科或专业成立录取小组。
B.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C.录取名次以专业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定,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不符合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
D.各学院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拟录取名单经学院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
E.各学院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F.由于全国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考试时间不一致,个别考生可能存在同时报考多个招生单位的情况,各专业应充分了解考生的动态,对已被外单位录取或自愿放弃录取的考生应认真排查、确认,避免浪费招生指标。对浪费招生指标的学院将核减该学院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3.录取类别
A.各学院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需将人事关系、档案转入我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B.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于6月1日前寄达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C.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开具的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截止接收档案时间为6月1日。逾期未寄达者,直接取消拟录取资格,由候补人员递补或学校收回调配。
D.指导教师的确定
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须同时确定指导教师,并在《2015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拟录取意见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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