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加强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洁自律、服务考生的意识。要按照教育部“六不准”、“十严禁”、“二十六不得”的要求,做好考试、录取、招生等工作。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等败坏党纪政风的行为。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未经省考试局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点击查看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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