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独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单独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中共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组织监督。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含参加对口升学报名的中职学生)。。
第十五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单独招生考核科目及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依据《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规程》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方式实施,其中,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力人员)考生参加文化基础笔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毕业生考生参加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1.文化基础考试为语文、数学、英语,一份试卷,总分300分(三个科目各占100分)。
2.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采取面试和操作的方式进行,总分3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动手能力和职业倾向等。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总和,分专业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分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文化基础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依次排序,择优录取。报考校企“双主体”合作招生专业的考生,在考核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还必须与合作招生企业签订《教育合同》方可被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单独招生预录取考生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由我院发放单独招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被学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升学考试。
第二十条 经学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相同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及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费执行河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3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专业36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50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组织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的绿色通道和资助政策。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受助学生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学院设立有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有困难补助资金,确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单独招生工作章程、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孔明路666号
网址:http://www.*** E-mail:hngyzhaoban@***
咨询电话:0377-63270276 63239580 传真:0377-63210238
2015年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单独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