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教育学类(含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公共艺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计算机类、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语种不限,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报考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时根据当年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英语单科分数线,即在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关于省内、外(术科)单独测试的有关规定:
(1)省外艺术类(山东省美术类、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除外)和黑龙江省摄影专业考生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山东省美术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统考成绩,江西省美术学非师范专业、动画专业使用江西省统考成绩,专业课(术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黑龙江省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公共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美术学(师范类)、美术学非师范、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录取时,使用全省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设计学类在黑龙江省按类招生,包括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公共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设计学类在黑龙江省以外按类招生,包括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公共艺术专业和工艺美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在省外仍按独立专业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六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cn
E-mail:zsb@***.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学院
2015年3月
2015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