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加分项目
⑴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原件、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⑵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①审核材料
归侨: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归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华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②审查程序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审核。
⑸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考生按省台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资格审查。
2.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登记的加分项目
具有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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