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生入学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进行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凡通过专业复查发现有考试舞弊行为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第十四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杂费等构成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校园网。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校 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 编:445000
电 话:(0718)8439097、、【学校招生办公室】
(0718)8439806 【艺术学院】
(0718)8438185 【文学与传媒学院】
传 真:(0718)843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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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民族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