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高校、各级招生办要深入实施阳光招生,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录取“十公开”、“十严禁”、二十六个“不得”规定。
(二)按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成立有教师、学生及校友参加的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的招生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组织实施好本校录取工作。若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与教育部和我省招委的规定不相符的,要以教育部和省招委的规定为准。
(三)各高校要按我省录取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录取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上传考生电子档案和故意拖延时间或不按规定时间阅档、退档的高校,投档到该高校的所有考生均视为高校录取,不予退档,高校要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省招生办将对上述情况上报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学生司。
(四)高校要加强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密钥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网上录取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五)高校在录取中要慎重对待考生退档,退档要有充分的理由,退档记录必须清楚,文字表述必须准确。已处于录取状态考生不能退档。高校不能以考生无法联系或因跨年度收学费等理由提出退档。
(六)各批次按规定投档后不满额的高校,省招生办将及时向考生及社会公布缺额情况,考生可在网上补报志愿。省招生办按规定向高校投档,高校不得拒录补报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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