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为免学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班班主任为免学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在国家免学费评定过程中不符基本申请条件任一项的,需及时上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班级在审核和办理学生免学费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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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职业技术学校 二○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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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阳市白云区职业技术学校免学费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与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