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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录取

2015年关于做好广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录取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4 01:46:00 解决时间:2018-04-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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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

(一)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二)操作方法。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三)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四)批次安排。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申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议批准后,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六)排序规则。同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七)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位次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1.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提前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除特殊规定学校外),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分数、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顺序志愿在同一批次中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同分数、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顺序志愿在同一批次中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正式投档前,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高校招生计划数按适当比例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和模拟情况,兼顾择优录取和降低退档考生比例的原则,终确定投档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高校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正式投档。

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105%。

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条件的全部投出。

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105%。

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条件的全部投出。

(八)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九)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十)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志愿。

(十一)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香港、澳门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精神,我区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我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执行。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十五)定向生招生。

(十一)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香港、澳门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精神,我区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我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执行。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十五)定向生招生。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4-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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