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学生在校期间,县校级技能测试或技能竞赛成绩不得超过100分。获县校级技能竞赛一等奖计100分,二等奖计90分,三等奖计80分,参加竞赛未获奖计60分。未参加竞赛的考生,由所在学校根据其在校期间学业、技能情况评判技能成绩,高不得超过40分。县校级技能大赛获奖人数按参赛人数的比例确定,一等奖占15%,二等奖占25%,三等奖占35%。同时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计20分。县校级技能测试(或技能竞赛)与中级职业技能证书两大部分成绩高计120分。
②获市级(甘肃)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一等奖计150分,二等奖计140分,三等奖计130分。
③获甘肃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一等奖计190分,二等奖计180分,三等奖计170分。
④经甘肃省教育厅推荐,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均计200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职业技能证书不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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