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报名参加面向中职生的高职招考的中职毕业生录取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高职招考,本科批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和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校长特别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爱心助学基金,扶持资助贫困学生。
第十八条 学费:以2015年省财政厅、省物委批准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住宿费:一学年1400元(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40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相应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5年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高职招考招生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