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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总则

2015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21 18:16:00 解决时间:2017-05-2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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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2015年通过教育部规范验收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高等学校(民办本科),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坚持高起点办学、公益办学、规范办学、特色办学和文化办学等五大办学原则,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 2017-05-2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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