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职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且合格。
第十二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学年标准收取。收费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终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目前正在接受教育部独立学院转设评估,批准后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校名更改为“阳光学院”(以教育部审批的校名为准),此次录取的高职招考学生将以教育部批准的新校名进行学籍注册,毕业时,以新校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凡有意向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了解有关招生资讯,或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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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 邮编:3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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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录取规则: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