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考生的政审,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4)的要求进行,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5,以下简称《政审表》)。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附件6,以下简称《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表》),考核表中的“走访调查意见”栏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走访并填写。县级公安机关必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定。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2015年福建省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类专业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