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新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我校组织录取,确定初步录取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一周后,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取考生名单,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二)录取原则: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专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依据其文化课科目成绩和专业理论科目成绩总分,按照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相应专业理论考试成绩高低优先。若专业理论成绩相同,则按相应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低优先(若技能测试免试,技能考试成绩按照技能考试合格线以上考生的平均分上浮5分认定)。
2.学前教育专业
(1)划定技能成绩资格线:按照计划数与技能合格生源数1:3的比例,确定技能资格线,技能测试成绩达不到资格线的,不予录取。
(2)在技能测试成绩达资格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实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实考总分相同时,按文化科目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拟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于3月24日-3月30日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示。4月1日前,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4月4日起,考生可到省考试院网站、我校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四)照顾政策
1.近三年来(含2012年)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获安徽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但未纳入当年国赛项目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经我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2.获得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相关专业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免予技能测试。
3.加分政策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如果参加文化课考试和专业理论考试,报考相应专业:一等奖获得者,总分加35分;二等奖获得者,总分加25分;三等奖获得者,总分加15分;
(2)获得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未纳入国赛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如果参加文化课考试和专业理论考试,报考相应专业,总分加25分;其他参照第(3)条;
(3)获得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考生,一等奖获得者,总分加15分;二等奖获得者,总分加10分;三等奖获得者,总分加5分;
(4)获得市级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者,总分加2分;
(5)获得国家认定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总分加10分;
(6)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的考生,总分加10分;
考生在具备(1)至(6)中的两项及以上条件时,只享受其中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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