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学校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69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015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