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