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学金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面向当年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立。
第三条“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申请“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特别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所学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已发表高水平论文(不含“已录用”),或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的署名获奖人,或在所学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含)以上者(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
(2)博士入学前的近一段学习经历所在学科为全国重点学科,本人在该学科总成绩排名前5名者;或博士入学前的近一段学习经历所在学科为省部级重点学科,本人在该学科总成绩排名前3名者;
(3)达不到以上两个条件,但学术或科研能力十分突出,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认为具有突出发展潜力者(需提供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和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签署的、不少于800字的综合评定报告)。
在不低于上述条件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培养导向和学科特色自主设置评选条件,按照预分名额择优选拔。各学院推荐的拟获奖人数不能超过学校预分的名额。
第五条“博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和名额统筹,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七条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特点提出各学院“博士新生奖学金”当年奖励名额,学院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通招考博士生的奖励名额。学院博士新生中没有或只有部分达到学校申请条件者,剩余名额学校收回。
第八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年5月中旬前结束,5月下旬公示和备案评选结果。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博士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应在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研究生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博士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分别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起书面申诉。学院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2015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达不到以上两个条件,但学术或科研能力十分突出,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认为具有突出发展潜力者(需提供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和-少3名博士生导师签署的、不少于800字的综合评定报告)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