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校内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任成员的校内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校内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校内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人数应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5%。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校内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过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社会捐助专项助学金:
专项助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助学金。评选条件同校内助学金,并需符合设立单位设定的条件和要求。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助学金数额及各学院学生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校内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不得同其它项目助学金进行调整。
第九条 校内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校内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2015年安徽中医药大学助学金评审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