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豫政办[2012]122号文第18条明确指出: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根据人社部发[2010]57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1)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2)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进行试点
(4)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可考录公务员;
(5)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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