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录取中对考试身体条件的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奖学金及困难资助、助学贷款,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2月26日
2014年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自主选拔招生招生对象与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