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
学校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始建于1949年11月6日,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创办的第一所新型高等财经院校,是教育部直属的、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共建的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首批建设高校,被誉为“中国财经管理专家的摇篮”。
学校形成了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为主体,文学、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设有51个本科专业,拥有应用经济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和会计学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拥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和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首批5个试点项目之一“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学校人才培养特色鲜明,毕业生就业质量高。学校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设立了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人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能力,设立了多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海外交流项目,设置了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学生赴海外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学习。近年来超过半数的本科毕业生选择继续深造,国内升学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领先的科研院所为主,出国(境)留学毕业生中半数以上赴泰晤士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就读。毕业生就业流向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其中金融行业就业比例接近百分之五十,就业行业优势明显。
上海财经大学
学校简介
1.上海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法、文、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重点大学,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48所院校之一,也是国家“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重点院校之一。多次被教育部评为本科教学优秀学校。
2.学校地处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777号,该校区是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基地。
3.我校对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上海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校2019年在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公布为准。
志愿填报
通过初审的考生正常参加高考,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在高考综合评价批次院校志愿中填报我校,并填写专业志愿。
咨询
电话:021-65904372,021-65901267
邮箱:zb@mail.***.cn
网址:zs.***.cn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国家专项招生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采用“专业级差”录取,专业级差分为3、3、1、1、1(上海专业级差为2、2、1),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的成绩排序。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周仲飞著:《银行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版;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