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凡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依据成绩和各省要求合格证比例核发专业合格证,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并将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学校在考生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第十三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zs.***,招生电话0731-84036198,投诉电话0731-84036011。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严格按照学校招生监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与入学考试成绩不符,经核查确认为考试作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我校音乐学、美术学、动画专业学费每生8000元/年,如有变化,以湖南省物价局新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长沙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