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1.1应具有正常生理功能,敏捷的反应能力、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1.2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2.精神、神经系统:
2.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2.2药物、酒精成瘾不合格;
2.3癫痫病不合格;
2.4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炎症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
2.5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2.6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2.7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如重症肌无力)。
3.呼吸系统:
3.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如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等);
3.2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4.循环系统:
4.1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如风湿性心脏病);
4.2经讨论确定严重心电图异常者不合格;
4.3高血压病患者不合格(血压标准超过140/90mmHg即确定为高血压)。
5.消化系统:
5.1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后遗症不合格,消化道术后无后遗症合格,阑尾、腹外疝术后无后遗症合格,慢性胆囊炎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5.2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5.3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传染期不合格;
6.泌尿生殖系统:
6.1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7.造血系统:
7.1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7.2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好的)合格。
8.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如糖尿病、甲亢、红斑狼疮等)。
9.运动系统:
9.1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9.2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0.皮肤及其附属器:
10.1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如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癫疯);
10.2性病不合格。
11.眼及其附属器:
11.1色盲、色弱不合格;
11.2眼及其附属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1.3裸眼视力不得低于0.1,矫正视力不得低于0.6。
12耳鼻咽喉及口腔:
12.1任何一耳低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2.2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2.3嗅觉丧失不合格;
12.4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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