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1个月国家助学金: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或有其他经学院研究应该停发国家助学金行为的;
2.一学期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3个月国家助学金:
1.受到警告处分者;
2.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5个月国家助学金。
(四)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扣发10个月的国家助学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1.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学费及住宿费者,停发其国家助学金。待学费及住宿费交齐后恢复发放,并补发被停发的国家助学金;
2.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3.对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4.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2014年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符合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国家助学金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