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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原则

2014年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录取原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5 10:33:00 解决时间:2018-03-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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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应省(市、区)招办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比较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对非第一院校志愿、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四条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建议女生谨慎填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

第十五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航海技术、航海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或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5或以上。

第十六条我校2014年在重庆市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及综合素质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时,我校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情况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我校2014年在江苏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专业的选测科目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本科招生专业选测科目为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将及时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我校本科学生(含国际学院教改班)实行学分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及高职专科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学分制收费即:学年学费按专业学费(各专业标准不同)和学分学费(80元/学分)两部分计收,应交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所修学分×80元)。学费收缴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第一学年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毕业时一并结算。

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4600元/人·年~68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11500元/人·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6500元/人·年;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10000元/人·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学费标准:17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专业学费标准:12000元/人·年。

双福校区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1200元/人·年。

南岸校区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200元/人·年,六人间1000元/人·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我校还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设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等多项奖学金,详情请登录:http://www.***.cn查询。

第二十二条我校设置了国家助学贷款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勤”五位一体的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咨询:

1.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cn);

2.咨询热线:023-62652497(语音电话)023-62652498;

3.电子邮件:zsk@***.cn;

4.QQ在线咨询:、、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2789036。

第二十六条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 2018-03-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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