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高中阶段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按以下办法计算为素质特长分:
素质特长①:浙江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浙江省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选拔赛一等奖计80分、二等奖计70分、三等奖计50分。
素质特长②:省级(含)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计30分。在地市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三等奖计20分。
素质特长③:省级(含)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前六名或三等奖及以上计30分;在地市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前三名或一等奖(含)以上计20分。
素质特长④:获得省级政府行政部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计30分;获得地市级政府行政部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计20分。受到省级(含)以上政府行政部门表彰的考生计30分,地市级政府行政部门表彰的计20分。
上述所有素质特长分可以累计,但符合素质特长①一等奖的考生累计不超过80分,二等奖的考生累计不超过70分;符合素质特长①三等奖及其它素质特长分的考生累计不超过50分。考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赛事,如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只计其中素质特长分值高的奖项,不累计计分。
原则上,获奖组织部门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上加盖公章的单位为依据,对于加盖多个单位公章的奖项,按就高的原则认定。
2014年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素质特长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