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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总则

2014年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3 01:27:00 解决时间:2017-05-2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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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八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浙江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放在本科一批前进行投档的省份,浙江大学在该省录取的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不占用该省原始公布计划数。

第十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考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 2017-05-2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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